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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朝天区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省、市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各负其责、统筹管理。区人民政府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负责统一筹集拨付救灾资金;区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灾情,提供资金分配依据,筹集救灾捐款;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兑付本乡镇、本部门救灾资金。区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区人民政府统一向上级政府申请,争取国家、省、市救灾补助资金,区级各部门负责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救灾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对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应客观、公平、公正;对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组)先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集中分配全区抗灾自救和灾后重建的所有救灾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本部门救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时兑付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省、市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区民政局和区级各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六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五)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区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六)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区财政局直接接收。所有捐赠资金全部纳入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区民政局及区级其他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2日内缴入区财政专户,使用时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拨付。 (三)区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由区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区红十字会对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情况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民政局再联合下达。 (二)中央、省、市财政用于地震灾害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初步计划,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再联合下达。 (三)中央、省、市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再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区财政局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救济资金,区财政局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拨付到乡镇或相关部门,乡镇或相关部门在10日内落实兑现到灾民。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能够或者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的,必须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负责,区规划和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区民政局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乡镇、区级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区民政局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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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赵佳雷 编审:蒲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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