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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5.12”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 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58号)精神,妥善解决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规范临时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关于“ 一、生活救助的对象 按照民政部“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的规定,结合朝天实际,对发放对象作以下界定: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的家庭和人员。 (二)因地震灾害造成生产资料受到破坏,无法正常生产,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三)城镇居民因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房屋受损严重的,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群众。 以下人员不得纳入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一)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三)在企业上班正常领取薪酬的企业职工的(含正常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商贩)人员。 二、发放标准 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粮(贸易粮、大米或面粉、面条),补助期限三个月。 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三、口粮发放生活补助程序 整个发放程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把临时救助款物尽快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其发放的程序是:由村(社区)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调查和核实并登记造册,报乡镇审核批准,由村(社区)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再实施发放。发放时领取对象要在发放名册上签字盖章。发放名册一式三份,村(社区)留存一份,报乡镇、区民政部门各一份存档。口粮由粮食部门负责发放、生活补助由财政部门发放。 四、发放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密实施,迅速将款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严密组织。在发放工作中,各级要层层落实责任,将工作落实到人头。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专人负责,密切配合,抓紧实施。 (三)公开透明。整个发放工作要向群众张榜公布,做到人数清楚、数量清楚、程序清楚、发放的对象清楚。同时,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使救助的款物全部发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加强监察。要切实加强对受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按纪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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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赵佳雷 编审:蒲永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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