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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欲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1、经营资金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个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合同(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5、固定电话证明复印件。

二、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收回备办。

三、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有效工作日内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通知到申请人所在地稽查中队。

四、稽查中队对收到的申请,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勘察核实结果由稽查中队中队长签署意见报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大队。

五、县级烟草专卖稽查大队长签署意见后,报同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科。

  六、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根据勘察核实结果,对申请人办证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七、主管领导审批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天)对申请人按照谁先申请,谁先办理,排队等候的原则办证;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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