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二、申报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1)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已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3)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自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三、办事程序:领取《年检报告书》格式文本→审查受理→核准→加贴年检标识并签章后发还执照
四、承诺时限
法定:未设限,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年检费50元。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年检材料;
2.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3.以上材料中的报告书、执照、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应当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确认,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营业执照应加盖本企业的印章);
4.申请人委托自然人办理年检的,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是登记代理机构的,提交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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