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活动板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救灾活动板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并使之发挥更大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闲置活动板房管理和处置工作
各使用板房的单位在活动板房空置前十五天要向区国资局报告板房空置情况,区国资局将根据空置情况及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处置。空置活动板房除区政府调拨给相关单位使用和满足区民政局储备救灾板房外,其余全部进行拍卖。
二、规范板房拆除活动
(一)要做好板房拆除中管理,确保板房拆除质量,凡批准拆除的板房在拆除过程中材料损毁在10%以内的部分,相关使用单位要将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区规划和建设局、区环保局三家通过鉴定并签注意见后送区国资局、区民政局核销。损毁超过10%的由使用单位按现价赔偿(赔偿超过10%的部分)。
(二)已批准拆除统一保管的板房材料,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流失和损坏,致使搭建不够拆除间数的(10%报损部分除外),由区财政按现拍卖单价乘拆除间数减去拆除时正常报损(10%以内)部分后的50%收取变价款,其材料由使用单位自行变卖。变价款超过50%的部分用于板房拆除和维护费用,变价款不足上缴部分由单位自行补足。
(三)未经审批自行拆除板房的,由区财政按拆除间数乘拍卖单价收取板房变价款,其材料由单位自行变卖,并将变价款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
三、规范板房出借活动
(一)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区国资局办理调拨手续后按程序凭调。
(二)调剂给村委会使用的,如果确因发展产业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由乡政府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国资局办理留用手续。
(三)擅自出借给私人或企业业主的,由区财政按板房间数乘拍卖单价100%全额从借出单位追缴变价款,由借出单位将板房处理给承借者,并将变价款全额收入单位账户。
在救灾活动板房管理中,因移交手续不清,造成责任不明确的,由责任单位补办移交手续后,送区国资局补办审批手续。各板房使用单位,要对现有板房加强管理,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四、严格活动板房处置资金管理与使用
活动板房处置收益资金,主要用于板房搭建的前期费用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维修费及拆除过程中的拆除费用、土地恢复费用、拍卖佣金等,资金支出由区国资局核实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除解决上述各项费用外如有结余资金,用于全区灾后恢复重建。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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