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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在朝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切实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投标代理服务,根据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监管的实施意见》(广朝发改〔2008〕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朝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评价时间:2010年1月7日至1月25日。
    二、综合评价对象:凡在我局已办理登记,并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纳入综合评价的范围。
    三、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在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履约情况、信誉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综合评价方式:综合评价分招标人评价、监督部门评价和代理机构个人申报三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评分。
    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招标人评分×50%+招投标职能监督部门评分×40%+招标代理机构自我评分×10%。
    五、申报材料
    1.提供2009年度在我区代理项目情况小结一份,分公开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三个方面撰写(具体到每个项目),并自我评分(总分90分)。自我测评中年度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数量10分,代理1~2项业务的,得5分;代理3~5项业务的得8分,代理5项业务以上的得10分。
2.提供每个项目中选通知书(代理机构)和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各一份。
六、相关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申报综合评价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综合评价期内未申报综合评价并提供相关综合评价资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我评分按0分计算。
                              
 
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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