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切实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招投标代理服务,根据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执业监管的实施意见》(广朝发改〔2008〕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朝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评价时间:2010年1月7日至1月25日。
二、综合评价对象:凡在我局已办理登记,并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纳入综合评价的范围。
三、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在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履约情况、信誉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综合评价方式:综合评价分招标人评价、监督部门评价和代理机构个人申报三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评分。
代理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招标人评分×50%+招投标职能监督部门评分×40%+招标代理机构自我评分×10%。
五、申报材料
1.提供2009年度在我区代理项目情况小结一份,分公开招标、比选和竞争性谈判三个方面撰写(具体到每个项目),并自我评分(总分90分)。自我测评中年度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数量10分,代理1~2项业务的,得5分;代理3~5项业务的得8分,代理5项业务以上的得10分。
2.提供每个项目中选通知书(代理机构)和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各一份。
六、相关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申报综合评价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综合评价期内未申报综合评价并提供相关综合评价资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我评分按0分计算。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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