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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及新增隐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及新增隐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朝府发〔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及新增隐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五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及新增隐蔽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全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超投资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朝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超投资是指项目建设工程费用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含隐蔽工程)。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建设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超投资的审批及计划下达。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二章 项目超投资管理

    第四条 强化项目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投资现象的发生。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等审查过程中严格把关。区投资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进行认真评审,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保工程量计量及单位投资计算的科学合理。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项目建设超额投资的情况。但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增加投资的,必须事前申报,凡事后申报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项目确需超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超投资的原因、超投资工程量进行实际计量和专业预算,并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后,书面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合理确定超投资规模,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其中隐蔽工程确需超投资的,必须经发改、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新增隐蔽工程投资额度超过原隐蔽工程投资额5%以内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后才可继续施工;超过原投资额在5%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下达新增投资计划后再继续施工。

    第七条 部门综合评审结论与施工单位申报的超投资规模差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核算。委托中介机构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项目超投资在10%以内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在项目暂列金中安排解决;超出10%的部分报区政府常务委员会审定,其建设缺口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章 项目超投资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经批准的超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方案实施,并进行公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超投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名录,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对所有超投资项目要提前介入,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将超投资工程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未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设工程费用(含隐蔽工程)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的,超出投资的部分一律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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